朔州: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夏贵平 发布时间:2026-07-15 10:26:30

 今年以来,我市持续推进深化“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聚焦物业服务乱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将集中公布物业服务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案例一:朔州市森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朔州市森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马邑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朔州市森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朔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朔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沁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朔州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朔州市政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朔州市政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瑞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朔州市政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朔州市凯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朔州市凯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同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朔州市凯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朔州市永安泰物业有限公司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朔州市永安泰物业有限公司在为晨光花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十二条轻微违法情节的规定,朔州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朔州市永安泰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朔州市鸿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高价代收水费。

 朔州市鸿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宜佳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高价代收水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朔州市鸿福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怀仁市锦诚物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怀仁市锦诚物业有限公司在为十里春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怀仁市锦诚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山西第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仁市)堵塞消防通道

 山西第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第一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堵塞消防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十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山西第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仁市)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应县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应县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国瑞悦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小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应县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应县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应县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盛世江南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应县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朔州市万豪锐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并退还。

 朔州市万豪锐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金沙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公共收益专户及在公共区域安放饮水机、回收旧衣物箱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建立公共收益专户,退还违规收益3223元,并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

案例十二:朔州市泰信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并退还。 

 朔州市泰信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奥林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公共收益专户及在公共区域放置饮水机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建立公共收益专户,退还违规收益2129元,并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

案例十三: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并退还。

 朔州市泰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锦华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公共收益专户及在公共区域安放饮水机、回收旧衣物箱、道闸广告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建立公共收益专户,退还3488元,并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

案例十四:山西盛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并退还。

 山西盛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佳和枫景一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建立公共收益专户及在公共区域安放饮水机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朔州市朔城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责令其建立公共收益专户,退还违规收益960元,并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按季度公示。

案例十五:朔州市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右玉县)怡园小区保安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朔州市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右玉县)在为怡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怡园小区保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公共场地)设置停车位进行经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右玉县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朔州市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右玉县)怡园小区保安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右玉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副经理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右玉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御锦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副经理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公共墙体)张贴广告进行经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右玉县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右玉县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副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使用“三晋物业”APP、“三晋物业”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直通车等投诉举报渠道投诉小区中存在的物业服务相关问题,或拨打属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反映问题,共同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加快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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